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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仪器报损赔偿维修制度

发布时间: 2018-05-05 13:02 发布单位: 吴忠市教育局 浏览量: 2383 【公开】

一、属操作不慎引起的仪器损坏,应酌情赔偿。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丢失,应照价赔偿。对故意损坏仪器者除照价赔偿外,视情节轻重,给予必要处罚。

    二、不论何种原因,发生仪器损失,都应填写“仪器损失报告单”,视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。

    三、仪器发生故障,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尽可能及时排除,或送交专业部门维修,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,对维修好的仪器要认真填写好“仪器维修记录”,并作资料保存。

    四、已损坏不能修复或经长期使用,性能达不到实验要求的仪器,由实验室提出意见,填写“仪器报废申请单”,经本学科教研组长鉴定后报分管领导批准,办理报废处理手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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